每日看点!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施工合同条件》典型条款分析
(一)检验、试验、拒收和修补
1.检验
《施工合同条件》主张采取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重视从原料到生产、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检验。
【资料图】
2.承包商的试验
对于除竣工试验外的对永久设备、材料和工程的试验,承包商应提供所有试验所需的仪器、文件资料、电力、装置、燃料、工具、材料与人员。承包商应与工程师商定试验的时间和地点。
工程师应提前至少 72 小时将其参加试验的意向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师未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试验,除非工程师另有指令,承包商可自行进行试验,并视为是在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因遵守工程师的指令或因业主的延误而使承包商遭受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则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有权向其提出工期、费用和利润索赔。
3.拒收
如果根据检查、检验或试验,发现任何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同规定,工程师可通知承包商并说明理由,拒收此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承包商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符合合同规定。若工程师要求对此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再度进行试验,则试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试验致使业主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承包商应按照业主索赔的规定,向业主支付这笔费用。
4.修补工作
尽管先前已经通过了试验或颁发了证书,工程师仍可以指示承包商:
(1)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永久设备或材料从现场移走并进行更换;
(2)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工作进行返工;
(3)实施任何因事故、不可预见事件等导致的为保护工程安全而急需的工作。
(二)工程计量和估价
1.工程计量
《施工合同条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当工程师要求对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提前通知承包商代表,承包商应派员及时协助工程师进行测量并提供工程师所要求的详细资料。
2.计量方法
无论当地有何惯例,在计量上:
(1)永久工程每项工程计量方法应按合同数据表中规定的方法,若无规定,则按符合工程量表或其他适用的明细表中的规定;
(2)对永久工程每项工程应以实际完成的净值计算,不考虑膨胀、收缩或浪费。
3.估价
工程师应根据计量出的每项工作的工程量乘以相应费率或价格进行估价。如合同中无某项内容,应取类似工作的费率或价格。同时满足以下情形中 4 个条件,或同时满足情形二中 3 个条件的,可对该项工作规定的费率或价格加以调整:
(三)不可预见
1.不可预见的定义
所谓“不可预见(Unforeseeable)”,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日期前不能合理预见的风险。“不可预见”的风险分配方式使承包商在投标时将风险限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业主获得的应是承包商未考虑不可预见风险的正常标价和施工方案。
2.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
“物质条件”是指承包商在工程实施中遇见的外界自然条件及人为的条件和其他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如果承包商遇到其认为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则承包商应尽快通知工程师,并说明其认为是不可预见的原因。承包商应继续实施工程,采用在此物质条件下合适的措施,并应遵守工程师给予的任何指示。如果承包商因此遭受了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承包商有权提出工期和费用(但不包括利润)索赔。工程师则应在收到通知并对该物质条件进行检验核实后,确定是否属于不可预见、影响程度如何,并处理承包商提出的索赔。
(四)工程照管责任
承包商应从开工日期起,承担照管工程、货物、承包商文件的工程照管责任,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这时工程照管责任应移交给业主。如果对某分项工程或部分工程已颁发或视为已颁发接收证书,则对该分项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责任应移交给业主。
(五)工程的接收
1.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
承包商可在其认为工程即将竣工并做好接收准备的日期前不少于 14 天,向工程师发出申请接收证书的通知。
如工程分成若千个分项工程,承包商可类似地为每个分项工程申请接收证书。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申请通知后 28 天内,应向承包商颁发接收证书;或拒绝申请,说明理由,并指出在能够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商需要做的工作。承包商应在再次发出申请通知前,完成此项工作。
当工程达到下列 5 项条件,即认为业主接收了工程:
(1)工程已按合同竣工,并通过竣工试验;
(2)对承包商按合同要求提交的竣工记录没有给出反对通知;
(3)对承包商按合同要求提交的操作与维护手册没有给出反对通知;
(4)承包商完成了合同要求的培训工作;
(5)根据本条款签发了接收证书或被视为签发了接收证书。
如果承包商提交接收申请 28 天内,工程师仍未答复,则若工程达到了上述前四个条件,即视为工程已在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申请通知后的第 14 天竣工,且被视为已颁发了接收证书。
2.部分工程的接收
在业主的自主决定下,工程师可为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颁发接收证书。
如果在接收证书颁发前业主确实使用了工程的任何部分,则:
(1)该使用的部分应视为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已被业主接收;
(2)承包商应从该开始使用之日起停止对该部分的照管责任,转由业主责任;
(3)如承包商提出要求,工程师应为此部分颁发接收证书。
(六)误期赔偿费
如果承包商未能按合同中竣工时间的规定如期完工,根据业主索赔条款,承包商应当为其违约行为向业主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每天应付金额,乘以接收证书上注明的日期超过规定的竣工时间的天数计算,且计算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中规定的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
除在工程竣工前根据由业主终止的规定终止的情况外,这些误期赔偿费应是承包商为此类违约应付的唯一赔偿费。支付赔偿费并不能解除承包商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七)索赔
1.承包商的索赔
如果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承包商有权得到竣工时间的延长期和(或)任何追加付款,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该通知应在承包商察觉或应已察觉该事件或情况后 28 天内发出。
承包商还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工程师递交一份充分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追加的付款的全部详细资料。
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证明资料后 42 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建议并经承包商认可的其他期限内,做出回应。
2.业主的索赔
业主也可以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业主应在了解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尽快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并说明细节,包括业主认为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或延长缺陷通知期的事实依据。由工程师确定业主通过索赔是否有权得到承包商的支付和(或)缺陷通知期的延长。
(八)争端处理
1.争端避免/裁决委员会的任命
合同争端可按照规定,由争端避免/裁决委员会(DAAB/DAB)。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应在规定的日期前联合任命 DAAB,DAAB 由具有适当资格的一人或三人组成。DAAB 成员与业主、承包商及工程师没有利害关系,由业主、承包商双方联合任命、分摊酬金,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鼓励 DAAB 成员在日常非正式地参与处理合同双方潜在问题及分歧,及早化解争端。
2.争端避免/裁决委员会的决定
如果双方发生争端,任一方可将争端事项提交给 DAAB,委托其做出决定。DAAB 应在收到委托事项后 84 天内或在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其有理由的决定。除非并直到该决定在友好解决或仲裁后应做出修改,该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如果任一方对 DAAB 的决定不满,可以在收到该决定通知后 28 天内,将其不满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如双方均未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则该决定应作为最终的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决定。
如果任一方已按照上述规定发出了表示不满的通知,双方还应在着手仲裁前,尽力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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